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8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嘉義縣民雄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于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方貝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99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