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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萬來

洪昆廷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盧榮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日期:2024-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