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6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政儒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複代理人 李智維律師

吳俊儒律師蔡宜珊律師蕭凡森律師謝孟高律師林家駿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呂昆昇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兩造就系爭房地之買賣約定何時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何時交付尾款?何時點交系爭房地?

二、上開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交付尾款、點交系爭房地之時間,與系爭契約書第9條第6項:「本約買賣標的雙方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畢,並辦妥相關之他項權利登記或塗銷等作業無誤後辦理點交(若因相關作業遲延者,最遲不得逾民國113年4月14日)同時甲方應履行全部價金之給付(包括貸款核撥入專戶或完成代清償作業或存入乙方指定之帳戶)。」之約定有何關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