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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95號原 告 高振邦訴訟代理人 陳俊男律師被 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複代理人 陳思穎律師

蕭凱元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韋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6,708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1,130,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376,70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309,728元本息,嗣於民國113年9月24日具狀變更為被告應給付3,376,708元本息(見本院卷一第161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依據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及訴外人蔡季宏為被告之股東,並由蔡季宏擔任被告之

代表人。於112年間,被告舉辦「靠山發浪音樂祭」活動(下稱系爭音樂祭),蔡季宏屢以被告辦理活動不足或需先調借現金給付廠商、表演者、設備為由,向原告要求先行支借、墊款,或者原告為被告跑行程先行墊付相關必要費用,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蔡季宏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傳送給原告之訊息中,不乏擋(即「借」之意思)一下、周轉、代墊等語(即附表二編號1、5、41),被告原應按月返還原告,然被告均未返還,至今積欠3,376,708元。又原告所墊付之款項,每次金額不一,與一般投資係約定特定款項及損益分配、持股比例後整筆進帳之情形不同。

㈡原告確實與訴外人陳奕翰認識,而陳奕翰僅是在合法範圍內

協助兩造舉辦系爭音樂祭,系爭音樂祭所有規劃(包括財務)均由蔡季宏一手包辦,僅於資金不足時不斷要求原告設法調借,而非如被告所述。其次,被告之事務所設址在嘉義縣,乃因蔡季宏與其女友家族在當地頗有勢力,認識許多地方政要,被告可獲一定助力。再者,被告稱原告與蔡季宏約定就被告所有盈虧均各自負擔一半云云,然原告與蔡季宏間就此並無達成共識或約定,又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中,其中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乃原告與第三人間,而非原告與蔡季宏間,至於其餘對話內容僅可顯示出原告身為被告之股東,希望被告舉辦活動成功所表達等情,無法推論出原告支出之款項為投資款之事實。

㈢是以,原告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返還3,376,7

08元給原告;若認兩造間無消費借貸關係(假設語氣),原告為被告代墊款項達3,376,708元,仍屬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關係請求被告如數返還;原告請求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376,708元,及自起訴書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原告與蔡季宏於111年初結識,因雙方均係籌辦藝文活動之同

業,相談甚歡,原告向蔡季宏提及伊認識嘉義縣勞工暨青年發展處處長陳奕翰,伊可當橋梁,建議蔡季宏在嘉義籌辦大型音樂活動等語,蔡季宏遂於111年8至10月間與原告一同規劃系爭音樂祭,並於112年初各出資100,000元共同成立被告,雙方約定所有盈虧均各自負擔一半。嗣因前置資金不足,原告有要求蔡季宏去籌措資金,甚至建議去借貸,以支應活動開銷,蔡季宏因此陸續投入約千萬元之資金。詎料,系爭音樂祭成效不如預期,收入慘淡,被告開始虧損,原告開始逃避責任,拒絕共同承擔虧損,便稱伊為被告所投入之投資款係借款等語,然原告主觀上以投資獲利之期待,投入資金籌辦系爭音樂祭,資金係屬投資款,並非如原告所稱被告與伊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所支出之資金係借款云云。又原告提及蔡季宏有於LINE對話中提及擋一下、周轉、代墊等語,實與消費借貸關係無關。其次,給付金錢之原因所在多有,非可僅以原告有匯款至被告帳戶,即可遽認金錢給付之原因為消費借貸,被告否認與原告間有成立消費借貸之合意。再者,原告為被告舉辦系爭音樂祭而投入之金額,皆係出於投資目的而交付,乃為履行投資契約之給付原因及目的,亦係基於兩造間之合意而為給付,並非無法律上原因。另原告與蔡季宏間就如附表二編號42所示之對話內容,乃係針對被告就青年節活動之盈餘分配,並非結清借款;詳言之,青年節活動之訂金為559,970元,扣除原告、蔡季宏各投入50,000元、496,186元,再加上蔡季宏匯入之3,814元,剩餘之13,784元即為盈餘,然雙方均未領取,而係轉為籌辦系爭音樂祭之投資款。

㈡退步言之,縱認原告曾代墊被告公司款項,而有消費借貸關

係存在(假設語氣,非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金額亦有違誤,被告否認之。蓋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筆款項及證據資料,並非全數均有蔡季宏表明要周轉等語,是否均為借款,非屬無疑,非可謂有部分為借款(假設語氣,非被告自認),即可認全數均為借款。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按主張金錢消費借貸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金錢交付與消費借貸合意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若能綜合各項證據,在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下,以間接證據推認待證事實存在,亦無不可,非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原告及訴外人蔡季宏為被告之股東,並由蔡季宏

擔任被告之代表人。於112年間,被告舉辦系爭音樂祭,蔡季宏向原告要求先行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合計3,376,708元之事實,業據提出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證據為證,堪信為真實。茲原告主張:上開3,376,708元係被告之代表人蔡季宏屢以被告辦理活動不足或需先調借現金給付廠商、表演者、設備為由,向原告要求先行支借、墊款,或者原告為被告跑行程先行墊付相關必要費用,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語,被告則抗辯:原告主觀上以投資獲利之期待,投入上開3,376,708元資金籌辦系爭音樂祭,資金係屬投資款,原告與被告並未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云云。經查,借貸係有借有還,而投資是投資人出資參與被投資人之某種生意或業務,然世上並無穩賺的生意,故投資即有不賺錢甚至虧損之風險,因而一般投資均約定於某一段期間經過後或某一次業務結束後結算,若有賺錢則依其比例分潤,若虧損則非但無法拿錢,還要承受本金之損失。本件被告資本額為200,000元,股東有原告、蔡季宏2人,每人出資額各為100,000元,由蔡季宏擔任被告之代表人,被告公司盈餘虧損,按照各股東出資比例分派等情,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1至234頁)。依附表二蔡季宏透過LINE傳送給原告之訊息中,有提及你有可能等一下先轉兩萬進天選嗎、先跟你擋一下、我再轉給你、周轉、代墊等語(即附表二編號1、5、41)。且依附表二編號1所示,原告轉錢進天選,被告再轉錢給原告,有給有還。又依附表二編號40至42所示,原告、蔡志宏每次代墊款及時間均不相同,且各自提領金額及時間亦不同,亦有給有還,與一般投資係約定特定款項及損益分配、持股比例後整筆進帳之情形不同,更與原告、蔡季宏應各依1/2之比例負擔出資、盈虧不同,況被告資本額並無變更。本院斟酌上情,認原告就3,376,708元核屬借款,是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就3,376,708元係成立消費借貸關係等語,堪予採信,被告辯稱係投資款云云,並無可採。

㈢復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第478條規定: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本件返還借款債務,原告主張未定有返還期限(見本院卷一第14頁),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加計一個月計算遲延利息。又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3年6月28日寄存送達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11頁),經10日於114年7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應再計算一個月,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即屬有據,超過部分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376,708元,及自113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編號 借貸經過 金額 證據出處 備註 1 於112年6月28日,蔡季宏以LINE傳訊原告,稱被告需給付廠商73,500元,但帳戶僅剩54,000左右,需向原告借貸20,000元等語,原告於同日匯款20,000元至被告帳戶內。 20,000元 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1頁) 2 112年7月至10月,原告為被告處理事務而墊付之雜項費用。 40,029元 代墊費用明細、發票及收據(見本院卷一第171至182頁) 3 112年8月間,蔡季宏向原告表示被告資金不足,請原告商借1,500,000元,原告湊得1,400,000元後分別於112年8月7日匯款1,000,000元、於112年8月10日匯款400,000元給被告。 1,400,000元 存摺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7至49頁) 4 於112年8月16日,原告借400,000元給被告做周轉之用,於同日分別匯款350,000元、50,000元至被告帳戶內。 400,000元 匯款紀錄、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1頁、本院卷二第103頁) 5 於112年8月19日,蔡季宏稱因被告辦活動需支付藝人款項但現金不足,故請原告先墊付等語,原告向妻子(即徐心瀅)與其姊妹(即徐靜如)調借246,230元後匯至蔡季宏所提供之藝人帳戶內;原告再借100,000元給被告,於112年8月20日分別匯款50,000元、50,000元至被告帳戶內。共計346,230元。 346,230元 LIN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3至57頁) 6 於112年8月20日,蔡季宏稱被告舉辦音樂季,現場臨時需要資金,向原告商借380,000元等語,原告於同日將同額現金交予蔡季宏。 380,000元 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9頁) 7 於112年8月22日,原告代被告向友人借款500,000元後,借予被告周轉。 500,000元 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61至77頁) 8 於112年8月23日,原告為被告代墊給活動舞蹈老師費用5,000元。 5,000元 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1頁) 9 於112年9月20日,原告為被告代墊給硬體廠商之金額80,000元。 80,000元 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3至85頁) 10 於112年10月2日,蔡季宏表示被告所辦活動尚須給付流動廁所廠商剩餘費用,但被告與伊均無足夠資金,請原告再借20,000元予被告等語,原告於112年10月10日匯款20,000元至被告帳戶內。 20,000元 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 11 於112年11月2日,原告替被告結算活動款項,原告代墊131,618元,扣除被告匯給原告之101,000元(計算式:11,000+90,000,原告在LINE對話中誤繕打為102,000元)及酒水24,620元,餘5,998元(計算式:131,618-101,000-24,620)未受清償(見本院卷一第12至13、163頁)。 5,998元 LINE對話紀錄、匯款紀錄(見本院卷一第91、183頁) 12 原告為被告之112年3月30日青年節活動代墊163,613元,以及主持人酬勞及交通費15,838元,共179,451元(計算式:163,613+15,838)未受清償(見本院卷一第13、163頁)。 179,451元 原告分別與蔡季宏、活動主持人間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93、185頁) 合 計 3,376,708元

附表二編號 日期 發話人 內容 備註 1 113年6月28日下午8時13分 蔡季宏 我快講完了 但我跟你說 我剛剛用網銀查了一下 現在天選戶頭裡面剩下54000左右 其他的現金我收在公司的保險箱 你有可能等一下先轉兩萬進天選嗎 因為我個人戶頭裡面沒放錢 幸福大門公司的網銀卡 也沒在公司 如果要等一下轉的話 可能要先跟你擋一下 明天我進公司 我拿錢去存款ATM存 我再轉給你 附表一編號1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21頁) 2 113年8月4日上午5時4分 高振邦 既然你我都有業績 你希望我再去借,好,你有我一句話,我去生,努力看看150有沒有機會 但是,同樣,我可能也要給你一定壓力 台塑50(團體) 蔡易餘30(贊助) 看有沒有辦法 附表一編號3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9頁) 3 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 高振邦 100 匯款了,中午前會入帳 4 113年8月7日上午10時41分 蔡季宏 (貼圖,敬禮) 5 113年8月10日下午2時55分 蔡季宏 資金周轉: 阿邦:0000000 阿邦:400000 小蔡:0000000 小蔡:0000000 小蔡:700000 總週轉金:440萬 6 113年8月16日下午3時23分 蔡季宏 好 附表一編號4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二第103頁) 7 113年8月16日下午3時25分 蔡季宏 (語音訊息,00:07) 8 113年8月16日下午3時26分 高振邦 我35近去 9 113年8月16日下午3時29分 高振邦 說票的事 他們今天想跟你要 他們說可以去找你 10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3分 高振邦 (語音通話,1:07) (匯款帳戶資訊) 246230 附表一編號5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3頁) 11 112年8月19日 下午6時4分 高振邦 (語音訊息,00:08/) 12 112年8月19日某時許 高振邦配偶 看起來是10萬,你的戶 13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3分 蔡季宏 (匯款帳戶資訊) 246230 附表一編號5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5、57頁) 14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32分 高振邦 (轉帳資訊,18:28:25匯款46,230元、18:20:31匯款100,00元) 15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35分 蔡季宏 (貼圖,敬禮) 16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40分 高振邦 我老婆剛右轉50000進公司 他等一下會在賺10 17 112年8月19日下午6時41分 高振邦 我台灣因行的銀聯卡在身上 18 112年8月19日下午7時11分 高振邦 公司又進去1(後面因遮掩無法顯示) 附表一編號5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7頁) 19 112年8月20日上午11時8分 高振邦 小蔡,我現在過去,大概半小時到 我拿38萬給你 附表一編號6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59頁) 20 112年8月20日上午11時9分 蔡季宏 好的 謝謝(貼圖,合掌) 21 112年10月24日下午3時22分 Cara 阿邦~ 今天我希望能夠從我的角度與您討論關於總幹事之前先預借給您的那筆50萬元,當初,在您們急需財務調度時,總幹事考慮到可能因我們的核銷流程造成的時間落差,選擇先行借款給您們,以幫助您渡過難關(中間略) 基於上述原因,我真誠地建議,我們優先處理並還清總幹事那筆50萬元(下略) 附表一編號7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63至65頁) 22 112年10月30日下午3時18分 Cara 請問阿邦何時方便,我跟國會辦公室的姐說一聲 附表一編號7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67至68頁) 23 高振邦 但是Cara我可能要下週一或二。我這週真的要.........GG惹 24 Cara 沒問題! 台北市○○區○○○路0號3101室 25 112年10月30日下午3時19分 高振邦 太好了 下周一下午15:00我送過去 26 112年11月6日下午1時10分 Cara 已收到費用50萬元,謝謝阿邦 附表一編號7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75頁) 27 112年11月6日下午5時42分 高振邦 1.預算部份我大概這樣抓 2.我跟冠鈞都沒有要你歹勢或是怎樣的意思,我們很單純-把事做好!其實大家熟虛的我們不多說,該做什麼事我們就做好就行囉(貼圖,比YA)。 我目前沒有看到你有做好,不過我沒有覺得怎樣~ 所以你無需過多擔心 我們該怎樣做就怎樣做,辛苦了(貼圖,十指交錯) 3.我有餒 4.(貼圖,比讚) 5.今日我已給總幹事50萬(本金) 3000(利息) 這個還好,我十月就在準備這筆錢給她,我的個性,我不會說,啊我要怎樣 你就要怎樣,就順其自然 附表一編號7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77頁) 28 112年11月6日下午5時53分 蔡季宏 (回覆編號27) 你那邊的贊助大概是甚麼樣的對象或產業 我可以參考一下嗎 你說給總幹事利息? 那就代表 那筆確定是借的 那就跟農會當初說的第二筆的五十萬經費是不同的錢,那可以問一下我們第二筆有甚麼任務嗎 我們好盡快安排來完成 29 112年11月6日下午5時58分 高振邦 (回覆編號28) 那筆不是本來就是借貸嗎,我給她利息 是交朋友(這3000我個人) 30 112年8月23日下午7時9分 Muler (銀行帳戶帳號資訊) 附表一編號8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1頁) 31 112年8月23日下午7時9分 高振邦 (貼圖*3,敬禮) 32 112年8月23日下午7時51分 高振邦 (轉帳資訊,112年8月23日匯款5,000元) 33 112年8月23日下午8時9分 Muler 感恩恩恩 33 112年9月20日下午6時7分 高振邦 我剛剛打給鵬程了 我今天先用自己戶頭給他10萬 明天公司再給他10 附表一編號9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3頁) 34 112年9月20日下午8時24分 高振邦 給鵬程十萬(我代墊8萬) (照片*2,各匯款50,000元) 附表一編號9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5頁) 35 112年9月20日下午9時9分 蔡季宏 (貼圖,OK) 36 112年10月2日下午10時23分 蔡季宏 (前略) 你那邊最近做場的收入 有辦法督個兩萬出來嗎 流動廁所剩七萬五 我想要先再繳個兩萬 但我沒錢了 不然他們會一直煩員工他們 附表一編號10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7頁) 37 112年10月10日上午3時55分 高振邦 (照片,112年10月10日匯款20,000元) (貼圖*3,比讚) 附表一編號10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89頁) 38 112年10月10日上午4時0分 蔡季宏 (貼圖,敬禮) 39 112年11月2日上午1時26分 高振邦 小蔡 我把十月跟公司拿的支付廠商102000細目補上(貼圖,十指交錯) 支出。131618 李明志。60000(清) 鍾琦。29670(清) 導播硬體。30000(餘4含稅) 鵬程。10000(餘29含稅) 油錢。917+821=1738(載啤酒到台南) 吃飯。210(載啤酒同一天,跟冠鈞一同前往城隍廟的中餐) 收入。126620 小蔡。102000 酒水。24620 代墊款: 000000-000000=4998 感謝您 附表一編號11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91頁) 40 112年5月6日上午2時0分 蔡季宏 (前面未截圖到) 496186+3814=*500,000* 代表我也投了五十萬進天選者 並且我青年節待墊的就結清了 然後 附表一編號12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93頁) 41 112年5月6日上午2時2分 蔡季宏 我這邊有記錄到的你待墊的部分是163613(若有我沒計到的你在跟我說) 我幫你紀錄五萬進去天選者等於你450000+50000=*500,000* 你也是一共投了 五十萬 然後000000-00000=*113,613* 你的代墊款(我這邊記到的)還剩113613 然後 42 112年5月6日某時許 蔡季宏 訂金559970 加上我匯進去的3814 扣掉我請領的496186 在扣掉你請領的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13,784* 43 112年3月23日下午4時3分 高振邦 (回覆未截圖到之先前訊息) 1.5是你跟上豪的喔~~ 附表一編號12之LINE對話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85頁) 43 112年3月23日下午4時8分 梁布丁 好哦 三點整報到 44 112年3月23日下午4時9分 梁布丁 (回覆編號43訊息) 收到 感恩 45 梁布丁 (回覆未截圖到之先前訊息) 名字我確認 費用可以下週給你

附表三編號 時間 發話人 內容 備註 1 11:42 不詳 (標註高振邦) 我們的天選者公司 現在總共積欠多少債務呢? 本院卷一第141頁 2 11:44 不詳 除了你跟季宏各擔1000萬÷2=500萬〔每人扛500萬〕還有其他的嗎 3 12:51 高振邦 我粗抓1000 可能不只 公司債務不分彼此。就是一起賺錢還清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