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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天選者活動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季宏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振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意旨觀之,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76,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5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