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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郭瑞慶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00、楊00等6人間請求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77-4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47-4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關於「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77-4地號土地」之記載,應係「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47-4地號土地」之誤載,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裁判日期:2024-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