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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6號原 告 郭瑞慶被 告 郭瀛洲

郭銘村郭昭益

郭順傑郭信宏楊香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協同解除建築套繪管制等事件,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 補 正 之 事 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泛稱:㈠被告就嘉義市政府核發62-743號建造執照,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應向嘉義市政府聲請使用執照之變更並解除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套繪管制。㈡被告就嘉義市政府核發62-743號建造執照;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偕同原告共同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辦理核發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47-4地號土地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證明等語。

二、但,前開62-743號建造執照,已依建築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失其效力,原告前開有關此建造執照之請求,顯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再者,有關63-1569號、68-1768號使用執照部分,原告未敘明何被告應就何使用執照向嘉義市政府聲請使用執照之變更並解除原告所有坐落嘉義市○○段00000地號土地之套繪管制、協同原告申請辦理核發法定空地證明;且構成原告所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妨害者,乃因原告所有系爭土地被前開二件使用執照套繪為法定空地,與嘉義市○○段000地號、同段447-4地號土地被套繪為前開二使用執照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無關,前開㈡訴之聲明訴請被告就其等所有(共有)之上揭土地申請辦理法定空地分割證明法律上顯無理由。

三、原告應就上開一項㈠、㈡訴之聲明事項,依上開二項之說明,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訴之聲明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