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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呂素美

須永潔須永傑

郭怡斌蔡曜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丁詠純律師被 告 施崇元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施崇明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施佳賢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林顏秀葉

黃文雄黃武雄

黃裕金

黃裕隆

林昭信

2樓(嘉義○○○○○○○○,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林貴美林惠

涂皆宏即林敏雄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足即林敏雄之繼承人被 告 賴明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燕美被 告 張培瑞

李家珍

林玟妤即林美佑

林俊良侯全錄

賴信村

賴信成

張秀暖

林明局林淯智林銘中林瑾怡

曾榆傑

林坤生

陳建宏即高林春香之遺產管理人

陳國剛即陳清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