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07號原 告 呂素美
須永潔須永傑
郭怡斌蔡曜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丁詠純律師被 告 施崇元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施崇明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施佳賢即施蒲金珠之繼承人
林顏秀葉
黃文雄黃武雄
黃裕金
黃裕隆
林昭信
2樓(嘉義○○○○○○○○,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林貴美林惠
涂皆宏即林敏雄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美足即林敏雄之繼承人被 告 賴明永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燕美被 告 張培瑞
李家珍
林玟妤即林美佑
林俊良侯全錄
賴信村
賴信成
張秀暖
林明局林淯智林銘中林瑾怡
曾榆傑
林坤生
陳建宏即高林春香之遺產管理人
陳國剛即陳清霖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茂宏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