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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12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312號原 告 廖念勤 住○○○○○區○○街0000號1樓訴訟代理人 陳偉仁律師被 告 李建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9年2月19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8年度家調字第637號(下稱甲案)調解離婚成立,並簽立調解筆錄,內容如附表一所示,其中調解筆錄第7點約定「兩造不得再就離婚事件之內容對外發表評論。」(下稱系爭約定),因被告於甲案審理中之108年8月19日訊問期日提及原告有外遇情事,且其109年1月31日書狀中提及兩造婚姻之破綻為原告外遇所致等情,作為甲案訴訟上攻擊、防禦方法,故系爭約定之範圍應包含被告懷疑原告疑似外遇之情形,屬兩造不得對外發表評論之範圍,又對外發表評論之方式,不僅指對外轉述,更包含向傳播媒體揭露。然被告於甲案調解成立後向鏡週刊記者即訴外人李育材提供兩造離婚經過,以及被告委請徵信社長期跟拍原告之照片與影片,故佈疑陣並假借有人投訴而其被動受訪形式,由李育材刊登如附表二所示「陸官前校長偷情」系列新聞報導5篇(下稱系爭新聞報導),而鏡週刊之新聞報導除有紙本發行,亦有在網路傳播。嗣原告因接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94號不起訴處分書,始知悉系爭新聞報導係被告向李育材投訴、爆料之情事。至被告就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告訴意旨所載係被告向鏡週刊記者李育材投訴一情,雖予以否認,然李育材曾於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偵查中提出刑事陳報狀,該書狀即指出投訴人為被告,系爭新聞報導中所稱之檢體鑑定報告係被告所提供,且該報告記載鑑定之檢體係被告所提供。

㈡上開被告向記者爆料之行為,係透過散布力與影響力均極強

大之傳播媒體,抹黑原告於兩造婚姻存續中有不倫、發生婚外情,致不特定之人得以共見共聞,讓社會大眾對原告產生嫌惡、蔑視、嘲笑、不齒與之來往之負面形象,並須忍受旁人異樣眼光,干擾生活安寧與平靜,對原告之名譽、隱私帶來諸多重大不利影響,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造成精神上極大之痛苦,被告所為顯已違反系爭約定,爰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債務不履行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又被告就其爆料行為未踐行事前查證程序,就其爆料之內容皆屬謊言,原告並非公眾人物,私生活本不應攤在公眾目光下檢視,更不具較一般人有更多接近媒體之機會而具較高之自我澄清能力,況被告自承疑似外遇對象乃「前」陸軍官校校長,被告仍向鏡週刊記者李育材為投訴、爆料,足證其侵害行為主觀之惡意重大、手段卑劣,對原告之名譽、隱私帶來諸多重大不利影響,嚴重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造成精神上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萬元。以上請求金額合計400萬元。

㈢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有關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42194號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意旨所載關於被告有向鏡週刊記者李育材投訴一情,原告並無實質證據證明被告是投書者,且非係被告向鏡週刊爆料。被告僅有提出刑事告訴狀,檢察官並未詢問被告,被告從未告訴檢察官這件事情,故該不起訴處分書此部分所載並非事實,應係檢察官憑藉臆測所為,不能作為證據資料,此亦有被告所提之刑事再議狀,以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不起訴處分書可佐。至於李育材於該案偵查中提出之陳報狀僅係李育材單方面陳述,被告僅對自己言行負責,不對檢察官、李育材之言行負責。

㈡系爭約定之內容係針對甲案調解筆錄第6點關於撤回臺北地檢

署108年度他字第11243號刑事案件,然原告卻提起本件民事訴訟,反倒是原告違反系爭約定。系爭約定乃被告於甲案之訴訟代理人葉慶元律師所主張,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理律法律事務所同事陷入兩造間爭端及選邊站之情況。又甲案所涉及的是兩造離婚事件,而系爭新聞報導是針對訴外人全子瑞外遇,並與小三逼迫配偶離婚之事實,報導內容、證據並未見於甲案。再者,被告認為系爭約定之「發表評論」係指意見表達,不包括事實陳述,系爭新聞報導是鏡週刊記者李育材所寫,不論投書者為何人,都必須是投書者提供資料,才能判斷投書者是否有發表評論或單純提供,系爭新聞報導並非是意見表達,大部分是事實陳述,至於非事實陳述部分應是李育材搭配照片後自行加上之描述。此外,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事證,可見於臺北地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25號民事事件,且內容符合事實,被告認為該報導是一篇報導,而非評論。

㈢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

履行之非財產上損害,為有理由;且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

⒈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

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192條至第195條及第197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固有明文。惟原告應就被告有何不完全給付行為負舉證責任,方得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⒉系爭約定係載明「兩造不得再就離婚事件之內容對外發表

評論。」,考其簽署緣由,係因兩造前為夫妻關係,於109年2月19日經臺北地院以甲案調解離婚成立,並簽立調解筆錄,其中即包含系爭約定,有該調解筆錄附卷可稽(見台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下稱家調卷】第21至23頁)。又原告主張系爭約定之範圍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系爭約定之內容係針對甲案調解筆錄第6點關於撤回臺北地檢署108年度他字第11243號刑事案件等語,惟經本院調閱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68號、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25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卷查明互核依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第2頁原告主張略以欄㈠第14行起:「...原告感於對被告乙○○之誠信已動搖,兩人之感情基礎已因被告等之婚外情而破裂,遂於109年2月19日與原告達成離婚之調解。原告與被告乙○○婚姻關係破裂是因為被告等之不正當男女關係之故。」等語,以及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25號判決第1頁事實及理由欄一第3行起「...詎乙○○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全子瑞...有如原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一所示逾越正常男女社交往來之行為,侵害其配偶權。伊與乙○○嗣於109年2月19日經原法院調解合意離婚...」等語(見家調卷第31至45頁,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下稱偵卷】第345至353頁),可徵系爭約定所謂「離婚事件之內容」,應包含原告與全子瑞侵害被告配偶權一事,故被告自應本於契約精神履行其義務。

⒊原告主張:系爭新聞報導乃被告於簽署系爭約定後,向李

育材投訴、爆料等語,然為被告所否認。經本院調閱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妨害名譽案件偵查卷查明,並有李育材陳報狀、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附於該偵卷可參(見偵卷第303至311頁)。其中陳報狀第1項記載:

「...當時投訴人甲○○(即告訴人乙○○之前夫)送請鑑定之檢體...乃係依投訴人甲○○所指證歷歷,則因投訴人甲○○既已提出系爭鑑定報告為佐...」、第2項記載「系爭報導之投訴人(爆料者)即為甲○○(告訴人乙○○之前夫)...」等語;而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則明載檢體係被告委託送驗。本院審酌李育材與兩造間就本件訴訟或另案事件之訴訟結果均無法律上、經濟上利害關係,衡情應無不實陳述之必要。且酌以系爭新聞報導雖稱投訴人為「被告之友人A、B」,然系爭新聞報導就原告、被告與訴外人全子瑞間之爭執、衝突情形等事實的發生經過,有具體詳細地陳述,實難想像被告之友人A、B僅係聽聞被告陳述經過,即能提供李育材上述詳盡內容,是李育材上開陳述應值採信。系爭新聞報導乃被告向李育材投訴、爆料等情,堪以認定,被告上開所辯,並無可採。

⒋綜觀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即①「不久後獨自前往妻子的住

所查探,竟發現全男和妻子共處一室」、「人夫與2人對質,竟遭全男毆打。事後還遭2人提告妨害名譽、家暴」;②「事後又在洗衣籃發現男性內褲,…還在垃圾袋中找到用過的衛生紙,他將這些跡證送交檢驗,檢測報告顯示『同時具備女性及男性染色體反應』」;③「從2019年8月至隔年0月間,被C男(即被告甲○○)委託的徵信社多次拍到同進同出的畫面,…勾手、搭肩等如熱戀情侶的親暱舉止更沒少過」,足認確係兩造離婚事件之內容,而使原告之社會一般大眾評價遭受貶損,被告所為應已違反系爭約定所定契約義務,並因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被告違反系爭約定之契約義務,為債務不履行,並因而使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受侵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據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債務不履行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有據。⒌復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不同,

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向李育材投訴、爆料之系爭新聞報導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及隱私權,原告因而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應甚明顯,則其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自屬有據。本院審酌原告名譽權、隱私權受損之程度,被告向李育材投訴、爆料之系爭新聞報導之過程、情節;並參酌原告學歷為碩士畢業,為理律事務所之顧問,另案記載原告之年薪為600萬元;被告之學歷為大學畢業,之前在理律法律事務所工作,是資訊工程師,後來離職,現在已經退休,沒有在工作,無薪資所得,但有投資所得等情,為渠等所自承(見本院卷第26頁)。暨審酌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以30萬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萬元,為無理由: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定有明文。惟按名譽權之侵害,須行為人故意或過失抑貶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且具有違法性、歸責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67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其中關於事實陳述部分,當事人如能證明為真實,或主要事實相符,不必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或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所提證據資料,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另關於意見表達部分,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如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者,均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自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可受公評之事,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為適當之評論,至是否屬可受公評之事,應就具體事件,以客觀之態度、社會公眾之認知及地方習俗等認定之,一般而言,凡涉及國家社會或多數人利益者,皆屬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本件原告曾以前開相同事由,對被告及訴外人李育

材提出妨害名譽之告訴,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固認定李育材有憑被告提供之素材撰寫系爭新聞報導,然亦認定系爭新聞報導之內容均有所本,並非完全無據,且原告與全子瑞有逾越一般男女社交往來之不正常交往關係之事實,有台北地院110年度訴字第868號判決在偵查卷可佐。而觀之系爭新聞報導内文,李育材除引用爆料之素材外,亦引用本件原告及全子瑞之說詞,業已善盡相當之多方查證。況原告當時既任職理律法律事務所,又於本案前即為YOUTOBE之法律課程宣講,並經華視新聞報導,難認其非公眾人物,其行止應有可接受大眾審查之空間,而有報導釐清之原因及必要,本案言論仍屬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範疇,是難認被告與李育材有公然侮辱及誹謗犯意,自不能逕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及誹謗罪相繩,而對被告與李育材為不起訴處分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妨害名譽案件等偵查卷查明屬實,並有臺北地檢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35至43頁),自堪信為真實。

⒊依前開說明,系爭新聞報導所陳述之事實既有前開事證可

證明為真實或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與李育材已盡其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難謂具有違法性,而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況系爭新聞報導內容屬可受公評之事,對該事項為適當之評論,不問事實之真偽,依前開說明,亦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亦難令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侵權行為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綜上,原告依據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債務不履行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3月22日(見家調卷第13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調字第637號109年2月19日調解筆錄(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兩造同意離婚。 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方式如下:聲請人願給付相對人新臺幣400萬元,給付方式共分四期給付,每期給付新臺幣100萬元,給付時間:第一期為109年3月6日;第二期為109年4月15日;第三期為109年8月15日;第四期為110年1月15日;其中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第四期中之10萬元,由聲請人返還婚戒予相對人抵償。聲請人應於一週內將婚戒交付與宏記鑽石(位於臺北市○○○路○段00號)並通知相對人前往領取。 四、聲請人同意針對如未履行第二款之義務,應就未給付之範圍給付相對人等額之懲罰性違約金。 五、聲請人同意偕同相對人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及臺北市○○區○○街000號4樓之建物及其座落土地上分別設定最高限額抵押400 萬元作為第二、四款給付之擔保;相對人並應於聲請人每履行一期後塗銷其相對應之設定金額。 六、聲請人並同意撤回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1243號妨礙名譽之告訴。 七、兩造不得再就離婚事件之內容對外發表評論。 八、兩造其餘請求拋棄,程序費用各自負擔。附表二:

報導標題 報導內容 卷證出處 睡人妻還打人老公前陸官校長遭爆不倫|鏡週刊 照片(略) 退休將官驚爆婚外情醜間!本刊接獲爆料 子瑞與法律事務所顧問廖姓女子大搞不倫 女丈夫發現妻子與全男上演『溫馨接送情 侵門踏戶住進家中,留下「滾床」跡證, 質,結果還遭全男毆打,人夫心寒簽字離 聯合全男誣指他家暴,意圖讓他身敗名裂 人夫目前已提告,並向2人求償百萬元。 【偷吃人妻毆人夫 陸官前校長囂張婚外 https://reurl.cc/3jpM3j 【結婚一年就逼老公分居人夫回家撞見 https://reurl.cc/N...... 顯示更多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第47頁 【陸官前校長偷情1】結婚一年就逼老公分居 人夫回家撞見心碎的一幕 照片(略) 徵信社多次拍下全子瑞(右)與廖女(左)同進同出的畫面。(讀者提供) 前陸軍官校校長、退役中將全子瑞,遭爆與一名知名法律事務所的女顧問不倫戀。投訴人A先生表示,好友與前妻廖女原本同為某知名法律事務所的同事,2人在公司認識後進而交往,同居6年多,於2017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2人努力經營婚姻及家庭,好友更將廖女和前夫所生的女兒視如己出,家庭生活堪稱幸福圓滿。 沒想到才短短1年多,廖女卻突然多次無故與C男起口角,最後更以女兒要專心準備考試為由,要求他搬離原本3人同住的公寓,好友當時雖覺得奇怪而不願妥協,但廖女仍相當堅持,好友迫於無奈,只能搬至距離原住處約400公尺的租屋居住。 照片(略) 全子瑞(圖)與廖女前夫爆發口角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讀者提供) 直到2019年2月27日凌晨,好友準備外出運動散心時,在路口發現妻子搭上一名陌生男子的車,妒火中燒的他馬上上前攔車,質問2人關係,不料該名男子竟反嗆:「你是誰?」並充滿醋意地轉頭問廖女:「為何妳會跟其他男人有往來?」C男當場表明自己是廖女丈夫,男子露出尷尬且憤怒的神情,拋下一句:「是我不該介入你們的婚姻!」便開車離去。 照片(略) 廖女在知名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目前已被前夫提告侵害配偶權。(翻攝網路) 廖女事後向C男解釋,男子是從陸軍官校校長一職退休的中將全子瑞,2人從小就認識,只是單純的朋友關係,當天全男恰巧從高雄北上洽公,得知她和女兒將赴日本旅行,才好心來接送她們前往機場。 C男當下雖未再進一步質問廖女,但越想越不對勁,不久後獨自前往妻子的住所查探,竟發現全男和妻子共處一室,廖女眼看紙包不住火,索性向丈夫坦承,全男是唯一想為她與妻子離婚的人,且她也很喜歡全男,2人傾向結束各自的婚姻,再全盤接受對方,等於是親口承認她與全男的外遇關係。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第49至54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第43至50頁 【陸官前校長偷情2】中將校長「見笑轉生氣」毆人夫 濕濕的衛生紙成偷情鐵證 照片(略) 2人返回廖女住處時,廖女(左)在電梯內還把頭靠在全子瑞(右)胸膛上撒嬌。(讀者提供) 本刊接獲爆料,指前陸軍官校校長、現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的退役中將全子瑞,與一名在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的女子大搞不倫。2人不僅上演「溫馨接送情」,全還與人妻同居,人夫與2人對質,竟遭全男毆打。事後還遭2人提告妨害名譽、家暴,人夫目前已提告,並向2人求償百萬元。 A先生表示,好友聽完妻子的不倫告白後,心中既生氣又難過,事後又在洗衣籃發現男性內褲,原本他與妻子共眠的床上也有男女交歡的痕跡,還在垃圾袋中找到用過的衛生紙,他將這些跡證送交檢驗,檢測報告顯示「同時具備女性及男性染色體反應」,等同間接證實妻子與全男發生性行為,讓好友相當痛苦,決定與妻子暫時分開。 照片(略) 全子瑞(左)與廖女外遇後已和妻子離婚,全妻為此還曾向廖女前夫哭訴。(翻攝陸軍官校臉書) 沒想到,同年3月底,廖女突然回頭向好友懺悔,哭訴自己仍深愛著他,還信誓旦旦地承諾:「全子瑞不會再出現了!」同時辯稱與全男僅是兄妹之情;然而身心受創的好友,一時之間仍難以接受妻子突如其來的轉變,而向廖女表示還需要時間考慮。 數日後,C男再度前往廖女住所,打算與妻子進一步詳談,卻意外發現全男也在廖女家中,當時全辯稱只是至廖家餐敘,且否認2人同居,但C男已無法相信他們的說詞,3人再度爆發口角,此時全竟起身揮拳毆打C男臉部致出現鈍傷,並打落他的眼鏡,爭執過後,雙方都向警方報案互控傷害。 照片(略) 人夫在家中洗衣籃發現男性內褲,質疑妻子與全子瑞早已同居。(讀者提供) A先生氣憤地表示,好友事後調閱妻子社區的地下室停車場及電梯監視器,發現全、廖2人早在2月24日至27日間,就多次共同出入妻子住所,全男還駕駛廖女的車輛,廖亦曾將頭靠在全胸前互相擁抱,舉止如同情侶般親密,打臉廖女宣稱的「兄妹之情」。 照片(略) 全子瑞原為陸軍官校校長,目前則擔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翻攝中華民國陸軍粉專) 更離譜的是,2人姦情爆發後,似乎更肆無忌憚,從2019年8月至隔年0月間,被C男委託的徵信社多次拍到同進同出的畫面,毫不在乎雙方仍是已婚身分。全男不僅平日接送廖女上下班,還一同至花蓮遊玩數日,勾手、搭肩等如熱戀情侶的親暱舉止更沒少過,且總是同返廖女住所後便未再出門。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第55至60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第51至54頁 【陸官前校長偷情3】不倫妻還想搏好聲譽 誣告家暴前夫反擊了 照片(略) 全子瑞(右)與廖女(左)前往賣場購物,挽手搭肩宛若恩愛夫妻。(讀者提供) 本刊接獲爆料,指前陸官校長、現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的退役中將全子瑞,與在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的廖姓女子大搞不倫;3年前廖女丈夫發現妻子與全男上演「溫馨接送情」,全子瑞還侵門踏戶住進家中,留下「滾床」跡證,人夫與2人對質,結果還遭全男毆打,人夫心寒簽字離婚後,廖女竟還聯合全男誣指他家暴,意圖讓他身敗名裂,忍無可忍的人夫目前已提告,並向2人求償百萬元。 前陸軍官校校長、現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的退役中將全子瑞,遭爆與知名法律事務所的女顧問大談不倫戀,2人不但同居,全還在人夫上門對質時,動手毆打對方,更一狀將人夫告上法院。人夫亦決定反擊,控告2人妨害配偶權。 另名知情親友B小姐向本刊表示,好友意外發現妻子的不倫戀後非常心痛,沒想到,全妻還找上他,哭訴她與全男本是「30年的模範夫妻」,卻因廖女無端介入,搞得全男堅持要跟她離婚。讓他更覺難堪,於是在前年2月與廖女簽字離婚。 照片(略) 廖女在知名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目前已被前夫提告侵害配偶權。(翻攝網路) 原本C男以為生活可就此趨於平靜,豈料全、廖深恐不倫醜事曝光,影響2人的形象及工作,竟先下手為強,四處毀謗好友,並將離婚原因推到他身上,還對他提起妨害名譽等民事告訴,廖女甚至誣指好友家暴。所幸家暴案在法院查無實證的情況下被駁回,其他案件則仍在審理中,但因廖女和C男仍在同一職場共事,這些不實指控讓C男在公司被其他同事投以異樣眼光,令他感到相當痛苦。 B小姐很不捨地說,好友遭受前妻廖女背叛的打擊後,體重驟減15公斤,從2019年3月起,就持續到精神科就診,原本以為離婚可一了百了,沒想到全男與廖女仍不收手,才會蒐集之前請徵信社跟監的資料,委請律師向2人提起侵害配偶權之訴並求償百萬元,希望能透過司法討回公道。 照片(略) 全子瑞(左)與廖女外遇後已和妻子離婚,全妻為此還曾向廖女前夫哭訴。(翻攝陸軍官校臉書) 遭控與人妻搞不倫的前陸軍官校校長全子瑞,現年62歳,中將退伍的他,畢業於陸軍官校第51期,曾任陸軍大膽島、莒指部、關指部指揮官、陸軍六軍團副指揮官、陸軍花防部指揮官、陸軍司令部參謀長、陸軍教準部指揮官等職,也是第27任陸官校長,退休後轉任陸軍官校校友基金會執行長至今。 廖女則是國內知名律師事務所資深顧問,該公司官網介紹,廖女嫻熟國内及國外商標申請註冊、商標爭議等案件,對協助國際性企業商標著作權保護規劃、取得商標著作權及解決相關爭議有豐富經驗,更曾協助設計星巴克的中文商標。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第61至66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第55至62頁 【陸官前校長偷情4】遭控與人妻婚外情還毆人退役中將全子瑞回應了 照片(略) 全子瑞原為陸軍官校校長,目前則擔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翻攝中華民國陸軍粉專) 前陸官校長、現任陸官校友基金會執行長的退役中將全子瑞,遭爆與知名法律事務所的廖姓女顧問不倫戀;2人上演溫馨接送、出遊、同居,更留下「滾床」跡證,人夫上門與2人對質,結果還遭全男毆打。廖女與全男更控訴他妨害名譽、家暴,人夫目前已提告,並向2人求償百萬元。 針對不倫指控,前陸軍官校校長全子瑞表示,自己早已從軍職退休多年,也已與妻子離婚3、4年,不了解怎會在此時有他介入別人家庭的指控,直斥對方都是在胡說八道,不排除提出告訴。 照片(略) 全子瑞(圖)與廖女前夫爆發口角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讀者提供) 另廖女亦以簡訊回覆本刊,指投訴人所控訴的事情,均非事實,我與全子瑞間沒有任何婚外情事!全確實有與前夫發生口角,雙方並有互毆的情事。此部分前夫對全的傷害告訴案件,也獲檢方不起訴處分。 照片(略) 廖女在知名法律事務所擔任顧問,目前已被前夫提告侵害配偶權。(翻攝網路) 廖女指出,後續前夫仍不斷渲染散布謠言,她忍無可忍才提起離婚訴訟,同時提出妨害名譽的刑事告訴;雙方後來調解離婚,並以撤回全部訴訟作為條件。她才撤回該誹謗告訴。 廖女表示,不是公眾人物,私人的事情,與公益無關,不想多做回應。由衷希望大家好好把自己的生活過好,祝福所有人平安順遂!另投訴者若利用媒體再次造名譽受損,她會保留追訴權。 臺北地院113年度家調字第193號卷第67至70頁、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0043號卷第63至70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