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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游展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建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7,61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251萬8,410元+反訴部分125萬9,205元=377萬7,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7,633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