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游展誠被 上訴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游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萬7,633元,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有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