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 李俊傑被 上訴人 天德寶宮法定代理人 邱兆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餘地。
至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應以判決主文為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97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查被上訴人於原審以上訴人等為被告訴請調整租金,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74號民事判決係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訴駁回。是依前開說明,上訴人已獲全部勝訴之判決,其對被上訴人提起上訴,自不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