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4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侯玉川聲 請 人即 第三人 侯輝俊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複代理人 王雅雯被 告 侯清連
侯清山
侯茂森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侯國隆被 告 侯水福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水賀被 告 侯秋燕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水池被 告 侯清源
侯清淮
侯旭昇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侯清溪被 告 侯金德
侯景鴻侯柏青
侯清利
侯彥博
呂全平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呂金美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呂金冠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郭侯秀富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侯勝男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侯為騰即侯鹿樹之繼承人
侯柏廷即侯順安之繼承人
李秋緣即侯順安之繼承人
侯林素月
侯永順
侯智騰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侯清松被 告 侯肇宏
侯肇基
侯建榮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侯清一被 告 侯茂松
侯肇發
侯福裕
侯瑞雲
羅麗雪即侯素琴之繼承人
侯旺辰柳錦通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柳勝明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柳俊賢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柳俊欽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住同上(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 不明)柳英淑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吳侯金絹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李侯素雲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振昌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淑女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淑麗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淑華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淑媛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淑真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芸嘉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涂錦珠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俊宇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莉屏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汝純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毓秀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金騰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冠呈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濬廷即侯萬財之繼承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雪花即侯萬財之繼承人被 告 侯金勢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明勝即侯萬財之繼承人
侯勃帆
侯偉綺即侯存雄之繼承人
侯哲欣
侯定洋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坤郎被 告 侯偉智
侯佳慧
侯靜君
呂健睿即呂昌明之繼承人
呂健弘即呂昌明之繼承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即侯素琴之繼承人姜禮保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訴訟代理人 𡍼偉傑被 告 侯淑雲即侯順安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聲請人侯輝俊為聲請人即原告侯玉川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即原告侯玉川已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將所有坐落嘉義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60分之5,贈與給聲請人侯輝俊,並於113年8月2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完畢,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第49至67頁),惟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因共有人人數眾多,被告無法全數到庭,堪認聲請人即原告侯玉川由聲請人侯輝俊承當其訴訟一情,實難取得被告全體之同意,依照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