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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7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起孝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連樹均吳勝興蔡英一歐陽立被 告 嘉義市○○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1項第3行關於「面A面積1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面積1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