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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18號上訴人 雅銘能源科技企業社即石家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麗娟光勝行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900,38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4,8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