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2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蕭淳之

陳哲輝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原 告 李金洲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被 告 鄭朝米

林玉珠鄭寶泰賴麗卿陳芳茹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被 告

李鄭金鸞侯鄭金釵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聲請人為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塗銷抵押權事件,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已將坐落嘉義縣○路鄉○○○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85年12月26日以嘉竹地字第007467號所為之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千萬元抵押權各轉讓與聲請人陳哲輝、蕭淳之,並於113年12月17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聲請人依法聲請承當訴訟,因其餘當事人未聲明同意聲請人承當訴訟,聲請裁定准許聲請人承當訴訟等語。

三、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前述抵押權設定登記,於訴訟繫屬中,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將其前述抵押權分別讓與聲請人陳哲輝、蕭淳之,並已辦竣移轉登記,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債權讓與證明書、土地抵押權移轉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19至337頁)。聲請人聲請代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承當訴訟,惟經本院函詢其餘當事人是否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均未獲回覆,難認承當訴訟能獲得其他當事人之全體同意,則依前揭規定,裁定命聲請人為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又聲請人既經准許承當訴訟,被告李鄭金鸞、侯鄭金釵脫離訴訟繫屬,附此說明。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