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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蔡盛埤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青木

蔡清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9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4萬6,451元【計算式: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蔡青木應給付189萬8,451元;⒉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蔡清心返還之土地價值即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5,161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450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5161分之3440=154萬8,000元。共計344萬6,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2,797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