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陳世霖訴訟代理人 陳勝彬被 告 侯英雄
侯文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忠政被 告 侯連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文卿被 告 侯義評
侯義文侯義信
侯俊宇
侯正男
居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0樓 之0
侯國川侯宗賢侯月卿
侯俊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佩君被 告 侯冠廷
侯榮隆
黃侯素美
侯素玉侯素月
侯素慧兼上七被告訴訟代理人 侯寶森被 告 侯容仁
侯志成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侯瑞龍被 告 侯寶裕
侯弘政
侯弘仁
侯睦華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侯鈞富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侯秀錦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朱健瑋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朱思綺即侯山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附圖所示分割方案漏列共有人侯月卿分配部分,表示意見,若有錯誤,是否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