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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55號原 告 陳世霖訴訟代理人 陳勝彬被 告 侯英雄

侯文住共 同訴訟代理人 侯忠政被 告 侯連治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文卿被 告 侯義評

侯義文侯義信

侯俊宇

侯正男

居高雄市○鎮區○○里○○路00號0樓 之0

侯國川侯宗賢侯月卿

侯俊年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侯佩君被 告 侯冠廷

侯榮隆

黃侯素美

侯素玉侯素月

侯素慧兼上七被告訴訟代理人 侯寶森被 告 侯容仁

侯志成兼上一被告訴訟代理人 侯瑞龍被 告 侯寶裕

侯弘政

侯弘仁

侯睦華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侯鈞富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侯秀錦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朱健瑋即侯山和之繼承人

朱思綺即侯山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兩造就附圖所示分割方案漏列共有人侯月卿分配部分,表示意見,若有錯誤,是否請向地政機關申請更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