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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61號聲 請 人 黃堃銘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攝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履行協議事件民事卷宗之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至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鈞院113年度訴字第661號履行協議事件(下稱本案)中雖係受告知人,惟因本案判決結果亦會影響聲請人權益,此可由本案判決第4頁的五、本院判斷(一)第五行「如有剩餘,由乙、丙方(按原告及黃堃銘)平均分配」即可確認。另參照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可知,聲請人也就是本案中系爭不動產借名登記之實際所有權人,對於系爭不動產拍賣清償後剩餘款項,自屬有權分配之人。另從上開二份民事判決皆可知,聲請人與李家豪、陳逸群、韓吳興等人就系爭不動產與拍賣清償後剩餘款項均有權利義務糾葛,為了瞭解聲請人與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及各種法律關係,僅能由各訴訟卷內獲取所需資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之規定,聲請閱覽、抄錄或影印本案卷宗之相關資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47號民事判決為證,另參本案民事判決中確有提及「如有剩餘,由乙、丙方(按原告及黃堃銘)平均分配」,本案並依此計算後得出原告所應取得之金額,是本院所認定本案原告陳逸群可取得金額會影響聲請人得向本案被告李家豪請求之金額,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案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其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