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李有得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李有得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