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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10號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被 告 李有得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洪啓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