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謝宇柔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相 對 人 賴碧霞 (即蔡添瑞之繼承人)

蔡易展 (即蔡添瑞之繼承人)被 告 蔡添瑞(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賴碧霞、蔡易展為被告蔡添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添瑞於民國114年4月8日死亡,蔡添瑞之繼承人為配偶賴碧霞以及子女蔡易展,有蔡添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71至77頁),自應由相對人賴碧霞、蔡易展為被告蔡添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