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謝宇柔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相 對 人 賴碧霞 (即蔡添瑞之繼承人)
蔡易展 (即蔡添瑞之繼承人)被 告 蔡添瑞(歿)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賴碧霞、蔡易展為被告蔡添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添瑞於民國114年4月8日死亡,蔡添瑞之繼承人為配偶賴碧霞以及子女蔡易展,有蔡添瑞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卷二第71至77頁),自應由相對人賴碧霞、蔡易展為被告蔡添瑞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