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7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文君即文君美食企業社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莊仁賓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23元(計算式:554,813-513,690=41,12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