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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7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871號原 告 丙○○被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元,及被告甲○○自民國11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乙○○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1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甲○○於民國105年8月至108年6月就讀於國立屏東高中,

原告為被告甲○○高中一年級之班導師,被告畢業後仍與原告保持聯繫互動,嗣因被告於109年9月遭逢母喪屢向原告尋求安慰,原告基於同情關懷被告,雙方進而產生感情並於109年11月至110年8月間陸續發生親密關係,直至110年11月間原告接獲被告甲○○之女友即被告乙○○之訊息,原告始知被告甲○○已另有女友,原告與被告甲○○自此即無任何往來。詎料,被告乙○○於111年12月31日透過Messenger通訊軟體(下稱Messenger),以帳號名稱「乙○○」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至15所示之內容給原告;被告甲○○於112年1月1日透過Messenger,以帳號名稱「甲○○」傳送如附表一編號16至20所示之內容給原告;接著,被告於112年1月1日一同使用Messenger通話功能與原告進行對話,被告乙○○即提及如附表一編號23至26所示之內容;通話結束後,被告乙○○於112年1月1日透過Messenger,以被告甲○○之帳號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1、22所示之內容給原告,原告隨即將被告之Messenger帳號封鎖;被告乙○○於112年1月2日透過Messenger,以帳號名稱「Xinmei Fei」傳送如附表一編號27至31所示之內容給原告;被告甲○○則於112年1月3日以手機傳送與如附表一編號27至31相同內容之訊息給原告;於112年1月3日,原告經他人告知而發現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之「靠北屏中2.0」粉絲專頁刊出111年12月29日投稿文章(下稱系爭臉書貼文),提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內容;於112年1月3日,被告在Dcard社群網站(下稱Dcard)張貼文章(下稱系爭Dcard貼文),標題為「屏中女國文教師誘導已有女友之男學生打炮(拜託大家幫受害人將事情上熱門)」,內文提及如附表二編號2至8所示之內容,文章底下留言區更有人提及「林X育」等語。被告乙○○於112年1月3日透過Messenger,傳送與前揭Dcard文章之內容給原告之畢業學生黃士灃,而原告之屏東高中之同事蔡政谷以及畢業學生賴典詰、許朝琳透過LINE通訊軟體(下稱LINE)向被告乙○○求證Dcard文章,被告乙○○便透過LINE指出原告之名字,並散布兩造間之對話紀錄照片、影片,其中影片清楚顯示原告之姓名與大頭貼。被告乙○○於112年3月24日以Messenger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2至34所示之內容給訴外人羅浩嘉,被告甲○○於112年3月24日以Messenger傳送如附表一編號35至40所示之內容給原告畢業學生李昌育。

㈡因Dcard文章迴響之大,引發眾多網友留言及索取相關資料,

不僅原告名字一度在臉書登上搜尋人氣最高,甚至「靠北屏中2.0」粉絲專頁出現長達1年多之影射文章,原告在校內遭到學生討論、圍觀拍照,有校內同事更透過網路發文影射,原告不得不與校內同事「玉輝主任」澄清。又Dcard文章雖未完整公開原告之姓名,但從內容及被告乙○○私下提供給網友之資料,已足以辨識原告真實身分,且被告公開揭露原告個人資料之行為,亦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及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最後,原告不得已而對被告甲○○聲請通常保護令,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下稱高雄少家法院)以112年度家護字第460號裁定准許,被告甲○○提起抗告後經高雄少家法院以112年度家護抗字第52號裁定駁回;又被告甲○○對原告提起妨害性自主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5298號不起訴處分,被告甲○○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下稱臺南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被告對原告提起妨害名譽之刑事告訴,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檢察官作成112年度偵字第7538號不起訴處分。就本件被告之行為,原告已另向嘉義地檢署提起誹謗、違反個資法、恐嚇及誣告之刑事告訴,現正偵辦中(112年度偵字第8362號)。

㈢是以,被告接連以傳送訊息及通話方式騷擾、辱罵及威脅原

告,對不相干之人散布不實訊息,並在臉書、Deard上張貼文章,文章內容除公開揭露原告之個人資料外,亦對原告有諸多羞辱言詞與不實指控,且Dcard文章所衍生之後續效應,接連面對法院之審理、地檢署之偵查,以及長期的校園性平調查程序,已嚴重干擾原告之正常生活及教職工作,使原告承受高度精神壓力及痛苦,侵害原告之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致原告身心健康及名譽嚴重受損,至今仍需至診所及醫院身心科就診,經醫生判斷為壓力調適障礙與持續性憂鬱症。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及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㈣對於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現今社群媒體之影響及散布層面

超乎想像,網路上之誹謗言論幾經廣傳,對當事人名譽會造成難以挽回之傷害,故更要周延善盡查證義務,然原告與被告甲○○係合意交往,並無誘導發生性行為之情形,當時被告甲○○已畢業、成年,雙方已無師生關係,私人感情糾紛與公益無關,更何況被告所傳述之內容嚴重偏離事實,原告已盡力與被告乙○○澄清,依被告乙○○之年紀推測應具有基本學識能力,且被告乙○○能自由使用被告甲○○之手機,卻仍傳述不實訊息,被告所稱已盡查證義務、非渠等所發文云云,顯係脫罪之詞,原告係因其他性平事件遭解聘,實與本件無關,被告至今仍未對原告有任何悔意及道歉,仍欲將本件提升至公益層面,混淆視聽,僅為掩飾渠等之不法侵權行為。

㈤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⒊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31所示之內容,為兩造間之對話紀錄、電話聯繫,乃係就原告於被告甲○○自高中畢業1年後,明知當時被告甲○○有交往中之女友,仍與被告甲○○多次發生性行為,被告乙○○因知悉上情,認為原告之行為不妥,且認為原告係在違反被告甲○○之意願發生性行為,因而被告與原告進行對話。在對話過程中,並非被告單方面無來由辱罵原告,而是處於爭執狀態,況且被告之語氣尚屬平和,非對原告以三字經等粗俗言論羞辱,又被告乙○○所稱如附表一編號3、4、14所示之內容,僅是形容之用語及表達之方式,且僅為私下之對話內容,更不應以嚴格標準看待,並無意圖散布於眾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形,自無涉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如認構成侵權行為,顯見所有負面言論都已構成侵權,則顯失公平。其次,對話發生於1ll年12月31日至112年1月3日間,絕大部分皆集中在112年1月1日,何來連續密集不斷之騷擾行為?再者,原告與被告甲○○為性行為時,被告甲○○當時女友為「若昀」,並非被告乙○○,則原告所稱於110年11月接獲被告甲○○之女友即被告乙○○之訊息等語,意圖混淆法院。又本件係自111年12月29日開始,原告於112年1月5日、112年1月19日至診所就診後判定病名為「持續型憂鬱症」,然依DSM-5診斯準則,「持續型憂鬱症」之症狀至少持續2年,原告卻於事發後僅6日即診斷出該病症,應有所疑義,故被告認為原告罹患該病症與被告行為間並無因果關係。

㈡系爭Dcard貼文為被告乙○○所張貼,乃基於詢問被告甲○○之結果,並與原告聯繫及查證,被告乙○○已盡查證之義務,貼文內容並無偏離事實,被告乙○○即非明知或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為之,雖有參雜情緒發言,仍屬被告乙○○之言論自由。又原告為公立高中之老師,亦有與其他男學生有相類似違反教師倫理之行為,顯與公益相關,被告乙○○應有阻卻違法事由;另留言區所載「林X育」等語並非被告所為,系爭臉書貼文也非被告所刊登。其次,被告乙○○之國立嘉義大學學務處學生輔導導中心之個別諮商紀錄摘要表記載「對於在網路上揭發甲師(即原告)行為的動機並非感情報復,而是想制止甲師與學生繼續交往的離譜行為」等語,可證被告乙○○之主觀想法,並非欲報復原告,亦非情感上之糾紛,僅為制止原告,並不具有誹謗罪等主觀上之惡意、故意,又被告乙○○之行為雖略顯衝動,卻係欲提醒校內人士注意原告行為之言論,而由校內老師、主任們出面指控原告之行為,現經調查小組調查屬實,原告確實有嚴重違反教師倫理之行為,此亦為被告乙○○之想法,認為原告除嚴重影響被告甲○○外,亦影響相當多數之學生,顯然為不適任之教師,且原告之行為亦為一般民眾所述之「狼師」,豈非與公益相關?然假使被告乙○○之言論不實,僅為報復原告,豈可能導致原告遭教評會建議解聘之結果?是以,被告主觀上並無妨害名譽之故意,且已盡查證之義務,並與公益相關。

㈢關於被告乙○○與屏東高中蔡政谷、「Google Tsai」間之LINE

對話內容,並無攻擊原告之內容,反而嘲諷被告乙○○之留言,故未因此影響原告之名譽;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清楚指出原告之姓名,因而違反個資法等語,然原告之臉書帳號名稱及大頭照,屬於原告自行創設帳號並公開於社群平台上,並無違反個資法之情形,且被告就指出原告之姓名一情之主觀想法已如前述,符合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2款、第4款得於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之情形,故無違反個資法之規定;關於被告甲○○與李昌育間之對話內容,顯然僅是雙方間針對該為討論及說明,如何推導出係刻意毀損原告之名譽?關於原告之校內同事於網路發文部分,該內容無法看出係影射原告,與原告並無關連,亦非被告所為,如原告欲追究,應直接對其提告,而非向被告請求;關於原告與「玉輝主任」間之對話內容,被告否認其形式真正,也無法看出原告欲舉證之情形為何;關於原告提出「靠北屏中2.0」粉絲專頁之截圖,絕大部分無法看出發文時間,即使有顯示時間者,皆集中在112年1、2月間,並非原告所述長達1年以上之時間;再者,原告所檢附之諸多貼文,根本無法看出係關於被告所張貼之文章或內容,抑或發文者在抱怨屏東高中之制度等,此已與被告無涉。又原告提出「靠北屏中2.0」粉絲專頁之截圖中,雖有原告與訴外人爭執之情形,然與被告無涉,亦非被告所指使,且有一部分係因原告遭到學校解聘後,才遭訴外人張貼文章,乃因原告之行為早有多次嚴重違反教師倫理之行為,並與公益相關,因而遭到解聘,是原告自身行為所招致,卻遭原告解讀成係惡意攻擊?其主張顯無理由。此外,保護令之核發與侵權行為之要件並非全然相同,難謂核發保護令即構成侵權行為。

㈣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要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兩者保障之平衡。關於名譽權之侵害,刑法於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設有不罰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另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此於民事法律亦應予以適用,方足以貫徹法律規範價值判斷之一致性,而維持法秩序之統一性。申言之,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另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77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855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被告甲○○曾對原告提出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嘉義地檢署認

定原告與被告甲○○自109年10月16日至110年8月25日期間雖有發生性關係,然其時原告並非被告甲○○就讀學校之老師,對被告甲○○並無上對下權力不對等之身分關係,實無從認定原告有何利用權勢性交犯行。又被告甲○○指稱遭原告違反意願強制性交之說詞與卷內證據不符,且違反經驗法則,實難採信,故不足以認定原告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而以112年度偵字第5298號處分不起訴,被告甲○○不服,聲請再議,經臺南高分檢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駁回再議之聲請等情,有嘉義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298號不起訴處分書、臺南高分檢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567號處分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31至247頁),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主張:被告刊登附表二編號1之Facebook「靠北屏中2.0

」粉絲專頁112年1月3日文章,損害其權利云云,然被告否認該文章為渠等所刊登,原告又未舉證證明係被告所刊登,既無證據證明,原告上開主張,並無可採,是原告以此為由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並無理由。

㈣被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40之對話內容

及附表二編號2至8之Dcard感情板112年1月3日文章,就其中所載「即使嘗試過後不能影響您的任職 也有其他辦法讓您的生活有所影響」、「並且我很清楚法律問題 已經請教過律師 知道怎麼樣 合法這件事在屏中的人了解你的為人但不觸犯法律 就算犯法我們也甘願」、「誘導昱嘉發生性行為」、「不顧私德與有損師道」、「你身為師長卻選擇引誘他犯罪」、「包括你的家人也都不知道自己女兒是這樣子令人噁心的吧」、「一切都是妳自私 自作孽」、「你主動騎上去你的學生欸」、「你還有臉在學生面前好好當你的老師?」、「還是騙的人太多了你記不清是哪一個」、「還是要大眾評理」、「你是選擇性犯賤不是嗎」、「我就是覺得壞人不該好好過日子」、「ㄚ每就是想公開你」、「你害怕被公開嗎」、「她覺得你該承受你應得的懲罰」、「這件事沒有好好處理 傳出去我不知道對你影響多大」、「那你要嘛想辦法阻止這件事 要嘛去面對眾人阿」、「我不需要一個人渣和第三者來教育我 至少我沒做過那些骯髒事」、「我不怎樣我就是弄妳啊」、「我今天目的達成了啊」、「我幹嘛要認識妳這麼髒」、「那就是妳要承受的痛苦」、「我會讓所有人都知道你就是第三者」、「這件錯事會一直圍繞在你身邊 直到也許你仿效你親愛的媽媽怎麼解脫的」、「我不會讓你擺脫過去的錯事好好過你的生活 我要你一輩子去承受這件事」、「既然承受不住生活痛苦 你怎麼不像你媽一樣去自殺就好 還出來殘害其他人」、「我男朋友被他高中老師強迫性交」、「當替罪羔羊」、「為了一個狼師越陷越深 真的不值得」、「私德差勁有損師道」、「身為師長,為什麼主動去誘導學生發生性行為」、「是不是所有被她寵愛的學生,都得到女教師的身體?」、「希望讓大家知道此位教師背後有多髒 誘導了幾個學生上床我們不知道」、「只要知道我們屏中這位林姓國文老師 背後到底怎麼樣 不要受到她的欺騙和汙染即可」等內容觀之,被告係以傳送訊息及通話方式騷擾、辱罵及威脅原告,對不相干之人散布不實訊息,並在Deard上張貼文章,對原告有諸多羞辱言詞與不實指控,事涉原告個人隱私情事,具有惡意及破壞性行為,足以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名譽及隱私,被告辯稱:渠等所為對話及發表文章係言論自由,且與公益有關云云,並無可採。

㈤依原告與被告乙○○間111年12月31日Messenger對話內容,被

告乙○○稱:「這個決定是他跟我一起決定的,我尊重他的決定嘛,現在他的決定就是要公開你跟他的髒事,這樣可以嗎」、「我現在就是聽他講的,也是他同意公開你們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22、23頁),及依Dcard感情板112年1月3日文章及留言板,被告乙○○稱:「我們決定要讓這件事公開」、「是我們決定一起公開的」、「希望大家尊重我們的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48、51頁),足徵被告二人基於共同之犯意為上開不法侵害行為。

㈥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發表附表一編號1至40之對話內容及附

表二編號2至8之Dcard感情板112年1月3日文章,不法侵害原告之健康、名譽及隱私,原告精神必受有痛苦。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原告碩士畢業,本件發生時為教師,收入每月底薪8萬元;被告二人於本件發生時均係學生,目前已大學畢業,均從事業務員,月收入各約3萬元,均未婚、無小孩等情,為渠等所自承(見本院卷二第29、123頁)。爰審酌上情並參酌卷附本院依職權調閱兩造之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財產所得,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之金額)以150,000元為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50,000元,及被告甲○○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6日(見本院卷一第263頁)起至清償日止;被告乙○○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5日(見本院卷一第26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至原告雖另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同額款項,因係請求權競合之競合合併,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主張已應准許,本院自無另就其依個資法第29條第1項、第2項等規定所為請求有無理由乙節為斟酌,附此敘明。

五、本判決第1項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亦僅係促本院依職權發動而已,爰不另為准駁諭知。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被告聲請向國立屏東高級中學函調關於原告之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報告書、懲處結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審查結果,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述及函調,均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嘉祺附表一:

編號 發話人 內容 備註 原告與被告乙○○間111年12月31日Messenger對話內容 1 乙○○ 即使嘗試過後不能影響您的任職 也有其他辦法讓您的生活有所影響 本院卷一第16頁 2 乙○○ 並且我很清楚法律問題 已經請教過律師 知道怎麼樣 合法這件事在屏中的人了解你的為人但不觸犯法律 就算犯法我們也甘願 本院卷一第16頁 3 乙○○ 誘導昱嘉發生性行為 本院卷一第15頁 4 乙○○ 不顧私德與有損師道 本院卷一第15頁 5 乙○○ 我們覺得您沒資格心安理得的繼續做您的老師生涯 本院卷一第15頁 6 乙○○ 你身為師長卻選擇引誘他犯罪 本院卷一第16頁 7 乙○○ 你身為老師帶頭作亂沒有任何拒絕 本院卷一第16頁 8 乙○○ 包括你的家人也都不知道自己女兒是這樣子令人噁心的吧 本院卷一第16頁 9 乙○○ 一切都是妳自私 自作孽 本院卷一第17頁 10 乙○○ 你主動騎上去你的學生欸 本院卷一第18頁 11 乙○○ 你還有臉在學生面前好好當你的老師? 本院卷一第19頁 12 乙○○ 還是騙的人太多了你記不清是哪一個 本院卷一第19頁 13 乙○○ 還是要大眾評理 本院卷一第20頁 14 乙○○ 你是選擇性犯賤不是嗎 本院卷一第22頁 15 乙○○ 我就是覺得壞人不該好好過日子 本院卷一第23頁 原告與被告甲○○間112年1月1日Messenger對話內容 16 甲○○ ㄚ每就是想公開你 本院卷一第26頁 17 甲○○ 你害怕被公開嗎 本院卷一第29頁 18 甲○○ 她覺得你該承受你應得的懲罰 本院卷一第29頁 19 甲○○ 這件事沒有好好處理 傳出去我不知道對你影響多大 本院卷一第31頁 20 甲○○ 那你要嘛想辦法阻止這件事 要嘛去面對眾人阿 本院卷一第32頁 21 甲○○ (乙○○) 我的目的達成了 本院卷一第33頁 22 甲○○ (乙○○) 我不需要一個人渣和第三者來教育我 至少我沒做過那些骯髒事 本院卷一第33頁 兩造間112年1月1日Messenger通話功能之對話內容 23 乙○○ 我不怎樣我就是弄妳啊 本院卷一第38頁 24 乙○○ 我今天目的達成了啊 本院卷一第38頁 25 乙○○ 我幹嘛要認識妳這麼髒 本院卷一第39頁 26 乙○○ 那就是妳要承受的痛苦 本院卷一第39頁 原告與被告乙○○間112年1月2日Messenger對話內容 27 Xinmei Fei (乙○○) 不要以為沒事了反封鎖我們會一直跟隨你 本院卷一第43頁 28 Xinmei Fei (乙○○) 我會讓所有人都知道你就是第三者 本院卷一第43頁 29 Xinmei Fei (乙○○) 這件錯事會一直圍繞在你身邊 直到也許你仿效你親愛的媽媽怎麼解脫的 本院卷一第43頁 30 Xinmei Fei (乙○○) 我不會讓你擺脫過去的錯事好好過你的生活 我要你一輩子去承受這件事 本院卷一第43頁 31 Xinmei Fei (乙○○) 既然承受不住生活痛苦 你怎麼不像你媽一樣去自殺就好 還出來殘害其他人 本院卷一第43頁 被告乙○○與羅浩嘉間112年3月24日Messenger對話內容 32 乙○○ 我男朋友被他高中老師強迫性交 本院卷一第99頁 33 乙○○ 當替罪羔羊 本院卷一第100頁 34 乙○○ 為了一個狼師越陷越深 真的不值得 本院卷一第101頁 被告甲○○與李昌育間112年3月24日Messenger對話內容 35 甲○○ 我現任女友發文 目的是為了警告別人有狼師大行為 可是內容當初只有提到性行為 並沒有提到我是不願意的 本院卷一第105頁 36 甲○○ 可是這些全都違法了 本院卷一第105頁 37 甲○○ 內容跟違規你們真的很多都不知道 無意中當了替罪羔羊 本院卷一第105頁 38 甲○○ 就會像110那個被我女友告的高一生一樣 犯罪了 而且已經成立 本院卷一第105頁 39 甲○○ 光是廣招學生吃飯說性平 你知道這一條就多大了嗎 加上屏中官官相護 本院卷一第106頁 40 甲○○ 所以你決定要自己承擔這些錯事 是嗎 本院卷一第107頁附表二:

編號 發話人 內容 備註 Facebook「靠北屏中2.0」粉絲專頁112年1月3日文章 1 匿名 想請問屏中的同學 若想要爆料你們某女老師當自己學生的小三 除了靠北屏中2.0 有沒有更大的平台可以公開這件事 拜託 這對我們當事者和受傷者很重要 本院卷一第45頁 Dcard感情板112年1月3日文章 2 匿名 (此教師為前大安高工國文教師,高雄人,40多歲,想知道全名私訊我) 本院卷一第47頁 3 私德差勁有損師道 本院卷一第49頁 4 身為師長,為什麼主動去誘導學生發生性行為 本院卷一第49頁 5 是不是所有被她寵愛的學生,都得到女教師的身體? 本院卷一第49頁 6 希望讓大家知道此位教師背後有多髒 誘導了幾個學生上床我們不知道 本院卷一第49頁 7 只要知道我們屏中這位林姓國文老師 背後到底怎麼樣 不要受到她的欺騙和汙染即可 本院卷一第49頁 8 有想問的可以問 包括截圖跟錄音檔也歡迎領取 請留公開的聯絡方式給我 我會去密你 本院卷一第49頁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