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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育湘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兆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代位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觀之,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4,5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裁判案由:代位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