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維霖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翁浩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9號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所提上訴聲明第1、2項分別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53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盈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玫娜附表:
編號 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至3項 訴訟標的價額 備註 1 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如附圖即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2月13日發給之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9.19平方公尺之鐵架、編號B面積0.38平方公尺之遮雨棚;坐落同段790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3.27平方公尺之鐵架、編號B面積0.36平方公尺之遮雨棚;坐落同段791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編號A面積0.18平方公尺之鐵架、編號B面積0.13平方公尺之遮雨棚拆除,並將占用之土地騰空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全體 。 485,009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9.19+0 .38+3.27+0.36 +0.18+0.13)×土地公告現值35,900/㎡,元以下四捨五入 ) 嘉義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35,900元 2 被告應給付原告12,524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2,524元 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已發生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價額應合併計算 3 被告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至返還第一項所示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211元。 0 係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起訴後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價額不予併算 合 計 497,5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