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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82號原 告 鍾家芯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複代理人 蕭浚安律師

鄭誌逸被 告 黃美芸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正雄被 告 黃裕松被 告 黄淑玲被 告 鍾政翰上列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被 告 曾得祐被 告 黃明南被 告 林黃玉被 告 徐碧霞(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徐靖萍(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徐聖雄(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徐聖翔(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孟蒼(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孟憲(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孟勳(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孟蓉(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賽雀(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素珠(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素英(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桂英(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明𤫐(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健光(即李黃色之繼承人)被 告 李健榮(即李黃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098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關於分割共有物之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5,372元【計算式:

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土地總面積84㎡×原告持分13845/25410=915,37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外,關於拆屋還地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0,000元×土地面積8㎡=160,000元】。以上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5,3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扣除原告於112年10月2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59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594元,以符法定起訴程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5-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