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江志宏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