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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0號原 告 江志宏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9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