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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炬晶光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剛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江志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