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2號原 告 李昀翰(即歐全壽之承受訴訟人)
李汶憓(即歐全壽之承受訴訟人)
李宜穎(即歐全壽之承受訴訟人)
李念蓉(即歐全壽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歐再發(即歐全壽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歐南興訴訟代理人 何珮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13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