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玉萍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相 對 人 黃李罔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源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霖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美容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邱黃美琴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
黃國楨 (即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黃文籐(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黃李罔、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為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文籐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3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黃李罔及子女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1至227頁),自應由黃李罔、黃國源、黃國霖、黃美容、邱黃美琴、黃國楨為被告黃文籐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