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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陳玉萍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相 對 人 黃劉秋香(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嘉星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婉如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

黃婉瑩 (即黃興典之繼承人)被 告 黃興典(歿)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黃劉秋香、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為被告黃興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興典於本院審理中民國113年10月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黃劉秋香以及子女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卷三第83至95頁),自應由黃劉秋香、黃嘉星、黃婉如、黃婉瑩為被告黃興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春榕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