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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1號抗 告 人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法定代理人 林寶惜相 對 人 徐顯義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抗告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