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原 告 劉昭儀(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賢(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劉懿慶(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李献鳳(劉永德之承受訴訟人)
謝春財劉宗明
江哲士呂嘉雄魏銘勳陳劉順許圳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奕麟律師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訴訟代理人 陳文彬律師
李成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