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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7 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7號原 告 翁○○000000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複代理人 蕭浚安律師被 告 蔡○○

蔡佩玲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協同原告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存款、股票,按如附表一所示之分割方法欄辦理遺產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嗣於民國114年3月21日具狀變更聲明被繼承人戊○○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按兩造協議分割方法分割等語(見本院卷第177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係本於兩造對於被繼承人遺產之繼承權利所產生,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依據上開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丁○○、乙○○、丙○○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戊○○於113年7月3日死亡,兩造為全體繼承人,因戊○○生前業於110年2月10日書立自書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將如附表一所示全部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指定分配由其配偶即原告取得,而兩造就系爭遺產亦承被繼承人遺願達成分割合意,同意分割由原告取得系爭遺產全部(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因被告丁○○住居所不明,無法配合辦理,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丁○○、乙○○、丙○○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乙○○、丙○○曾到庭同意原告上開主張,被告丁○○亦透過通訊軟體LINE明確表示同意系爭遺產均由原告繼承取得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系爭遺囑、繼承系統表及被告丁○○同意系爭遺產均由原告單獨繼承之通話截圖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1、97至101、161頁),而被告丁○○、乙○○、丙○○經合法通知,雖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被告乙○○、丙○○曾到庭同意原告上開主張(見本院卷第148頁),被告丁○○亦透過通訊軟體LINE明確表示同意系爭遺產均由原告繼承取得等語(見本院卷第161頁),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外,雙方均應受其拘束,不得任意排除約定之法效(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是分割遺產,非不得以契約而為訂定。而除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亦為民法第828條第3項所明定。是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當然發生,如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即可就遺產之全部或一部,而為遺產之協議分配,此與裁判分割應以遺產為一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者,尚屬有間。是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分割協議,各繼承人應受該遺產分割協議內容之約束,依該協議內容履行。本件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既經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協議成立,是兩造自應受其拘束。

四、從而,兩造間就系爭遺產既有分割協議,被告迄未依協議履行,則原告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戊○○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存款、股票,依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辦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查兩造達成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後,因被告丁○○住居所不明無法配合辦理,致無法完成分割,原告乃對被告3人起訴請求,對被告乙○○、丙○○而言,其等亦可以原告地位提起本件訴訟,故本件原告之訴固於法有據,然被告乙○○、丙○○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自屬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實不可歸責於其等,因認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第85條規定,由原告及被告丁○○依如附表二所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允。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主張舉證,核與本案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自無逐一審究之必要,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2款、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哲瑋附表一:被繼承人戊○○之遺產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或金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 67,140元及利息 均分割由原告甲○○單獨取得。 2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209,333元及利息 3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2,894,567元及利息 4 存款 臺灣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7,815元及利息 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嘉義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819元及利息 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嘉義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0) 5,098元及利息 0 存款 第一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1,530元及利息 0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456元及利息 0 存款 彰化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0) 303元及利息 0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嘉義成功街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 42,409元及利息 00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嘉義成功街郵局(帳號:000000 00000000) 1元及利息 00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140元及利息 00 存款 玉山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0) 24,946元及利息 00 存款 星展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 325元及利息 00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 296元及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南亞)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臺化)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918M0000000東榮工業) 39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元大證券嘉義分公司( 989g0000000東榮工業 ) 587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生達) 1,102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中鋼) 6,614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南港)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鴻海) 1,034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台積電)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918M0000000英業達) 408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廣達) 1,08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群光) 1,106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友達) 2,078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中華電)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承啟) 114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陽明) 1,0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東森) 862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群益金鼎證券嘉義分公司(918M0000000長榮航) 178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華南金) 476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開發金) 1,012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開發金) 245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永豐金) 50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潤泰全) 2,34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文曄) 50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00000000000群創) 859股及其股利(息) 00 股票 康和證券嘉義分公司( 00000000000十美企業 ) 10,000股及其股利(息)附表二: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0 甲○○ 1/4 3/4 0 丁○○ 1/4 1/4 0 乙○○ 1/4 0 0 丙○○ 1/4 0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