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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楊家瑋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天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6日16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