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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黃天賜被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被上 訴 人即反訴被告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其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77年度第14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7萬7,615元【計算式:本訴部分:(面積:58,751.14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230元=13,512,762.2元)+(113年1月至113年6月30日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7,356元)+(113年7月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0月29日之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每月1,839元×〈3+29/30〉=7,294.7元)+反訴部分:13,534,953元=27,062,3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3,07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