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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0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水福

王振慶王巡環柯金鳳黃錦宏馬水信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學律師相 對 人 黃俊榮 (即黃金山之繼承人)

黃俊霖 (即黃金山之繼承人)

黃靖驊 (即黃金山之繼承人)

黃淑杏 (即黃金山之繼承人)被 繼承人 黃金山(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相對人黃俊榮、黃俊霖、黃靖驊、黃淑杏為被告黃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金山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子女黃俊榮、黃俊霖、黃靖驊、黃淑杏,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自應由相對人黃俊榮、黃俊霖、黃靖驊、黃淑杏為被告黃金山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雅雯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