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旭田油壓機械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慶秀被上訴人 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哲瑋被上訴人 江榮彬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鑫綠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江榮彬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0,922元【計算式:面積(2082.13㎡+11.26㎡)×起訴(112年)當期土地公告現值5,700元+起訴前五年不當得利3,698,599元=15,630,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52,198元(適用114年1月1日之後新法)】,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