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號原 告 楊文昇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葉婉玉律師複代 理 人 李芳伶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哲維律師被 告 蔡家豐
陳正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柏宏律師被 告 孫建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移轉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