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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金汝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萬5,900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3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及檢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宇安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5-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