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羅能居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羅秀琴
羅崑忠謝溢榤林芬蘭林麗芬
林崑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2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