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郭晉宇
郭純帆郭姿吟郭玟岑共 同送達代收人 陳進文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郭時可法定代理人 郭文章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7月23日113年度補字第30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10,311,0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