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養聲字第3號抗 告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5日113年度養聲字第3號宣告收養關係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