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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曾奕盛代 理 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經營獨資之崴騰室內裝潢工程行,並成立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另案聲請宣告破產),承接室內裝修設計及施作工程等業務施作,創業至今多年,累積良好商譽,惟近期因資金周轉困難,致聲請人無法繼續營運,原簽訂應施作之室內設計工程,無法如期履約,迄今已積欠工程款等負債連連,各債權人紛紛前來催促還款,聲請人本擬盡力償還,然前述資金缺口過大,已債臺高築,至今負債達新臺幣(下同)41萬元,確已無清償能力。謹檢同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依破產法第57條規定,請貴院准予裁定宣告聲請人破產,俾以早日清理債務。

二、按破產法第57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其中所謂不能清償債務者,是指債務人因欠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觀經濟狀態者而言。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等,並不以現實的財產為限,必須總合加以判斷仍確實不足以清償債務,始得謂欠缺清償能力,而確實成為破產法第57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狀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經營室內裝潢工程行,必然是具備能提供勞力及技術等客觀要件。而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聲請人現在的財產還有汽車一輛,該汽車是於民國106年出廠,目前車齡僅8年,在汽車市場上,仍具有相當的價值。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聲請人雖然有負債41萬元,惟聲請人有一筆工程尾款債權60,000元可收取,聲請人如以之還款,則目前債務數額僅有35萬元,與聲請人所有汽車在市場上價值,差額不大。此外,聲請人還可提供勞力、技術來獲取經濟收入,目前只不過一時積欠部分的債務,尚難以認為聲請人現在已達破產法第57條所定之不能清償債務程度之狀態。

四、綜據上述,聲請人僅須心存誠意適當與債權人協商履行清償債務的方式,即可渡過目前困境;並無須以宣告破產而增加龐大的破產程序費用的支出,甚至還可能影響自己人身自由(詳破產法第69條、第70條等規定),也可能會戕害未來的無價信用。本件聲請人現在聲請宣告破產,與破產法第57條規定尚未盡相符,所為之聲請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之。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