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崴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奕盛代 理 人 嚴天琮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固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公司基本資料文件。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等為釋明,而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等,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該裁定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4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本院卷第49頁),聲請人雖於同年5月16日具狀陳報預計114年(誤載為113年)5月19日該週完成補正即5月24日前(本院卷第51頁),惟聲請人逾期迄仍未補正,亦有本院114年6月4日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佐。依前揭規定,其本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