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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林慧芬

林上宸林宏偉林宏璋

林宏琪

林莉茹

陳宏仁陳宏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美貴訴訟代理人 陳佳田視同上訴人 呂敦誠

吳坤勝柯明輝呂易隆林祐群被上訴人 陳逸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上訴人於十日內以書狀提出至少三間鑑價單位供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