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林慧芬
林上宸林宏偉林宏璋
林宏琪
林莉茹
陳宏仁陳宏政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視同上訴人 林美貴訴訟代理人 陳佳田視同上訴人 呂敦誠
吳坤勝柯明輝呂易隆林祐群被上訴人 陳逸哲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二、請上訴人於十日內以書狀提出至少三間鑑價單位供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