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14號上 訴 人 李順輝被 上訴人 黃燕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與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另請兩造於7日內各就對造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所提書狀與證據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中如
法 官 呂仲玉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