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6號上 訴 人 賴仲美 曾郁瑩曾郁倩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玹寧律師被上訴人 黃清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佐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宇安裁判案由:確認界址等裁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