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6號上 訴 人 許春勤被上訴人 郭芳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13年度嘉簡字第2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與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應併予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法 官 張佐榕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