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47號上 訴 人 蔡旻玲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甘連興律師被上訴人 蕭世茂
蕭世乙蕭世楹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陳亭方律師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李玉敏複 代理人 吳晉輝追加被告 王宏安訴訟代理人 張巧妍律師
林春米追加被告 王妙美訴訟代理人 李忠熺追加被告 黃進用
黃鄭亦耹訴訟代理人 黃晠𥠜追加被告 葉志青
張志成張志源張智凱張智佳許瑞麟張世明張志鴻張世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0月15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盈螢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玫娜